臺北市政府路燈電費認捐要點申請書
92 年 5 月 27 日臺北市政府(92)府工公字第 09201403500 號函修正第 4 點(自 92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市民參與地方建設,認捐本市路燈電費,以促進本市繁榮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機關、團體或個人均得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認捐路燈電費,所需書表由本處提 供。 三、認捐期間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為原則,期滿得重新申請。認捐路燈依每支、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為之,由認捐者指定,如 認捐者未指定者,由本處指定,但已有人認捐者,不得重複認捐。 四、認捐費用每支路燈每年為新臺幣壹仟元,認捐者應一次繳清認捐期間費用。 五、認捐者將費用繳交本處,由本處悉數繳庫,並出具收據,供認 捐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費用或扣除額。 六、認捐後由本處徵詢認捐者意願,按每支、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之路燈桿上製作標示牌,記載認捐者名稱懸掛於路燈桿上,以表彰其熱心公益。 七、認捐績優者每年本處得報請本府予以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