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電子期刊第147期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目前仍為高雄市議會的林姓議員,在民國94年的年厎,以議員身分參加高雄市三民區計程車司機的尾牙餐會時,公開向與會的司機們說:「有需要我服務的地方就來找我。」有人問他,「罰單可以辦嗎?」他回答說:「拿來看看!」此後,便不斷有交通違規民眾請託他處理交通違規事件的罰單銷單,林姓議員接受請託以後,授權自己的議員服務處李姓主任或他的助理辦理,李姓主任或助理,則將相關資料,包括車號、時間及違規地點傳真到高雄市警察局交通大隊隊長室,由陳姓秘書處理,陳姓秘書就轉送「逕行舉發中心」,由承辦人潘姓員警等人抽出違規照片,用碎紙機絞碎或另行隱匿,未開發罰單。那些請託林議員的交通事件違規的人,從此就未收到任何罰單。案件被檢察官辦理另案偵查時查獲,自動將該案檢舉起訴。 這宗在議員眼中不算是關說的關說,竟然鬧出大事來,除林姓議員須將議員寶座讓出,由同區得票次高的候選人替補以外,還連累幾位公務員因褫奪公權跟著要丟官。這件纏訟八載的貪污官司,最近才被高雄高分院更四審為有罪的判決,這位議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四年。並須支付國庫新臺幣八萬元。同案被告四人,兩人為議員助理及服務處主任,其餘銷單的二人為警方的公務人員,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徒刑部分雖均宣告緩刑,但均予宣告褫奪公權,並都要繳款予國庫。被告等不服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幾天前已被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全案至此確定。 這案件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是林姓議員關說銷單共有五張罰單,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一萬一千三百元,因此認為銷單的金額不多,惡性不算重大,個人也查無不法所得,所以給這案件的涉案者全都宣告緩刑,新聞對此已有詳細報導,林姓議員對於不讓他坐牢的緩刑判決並不滿意,因為尚有褫奪公權四年的判決在身,議員的寶座仍然無法保住,怎能令他甘服呢!因此不斷向各方喊冤,指該案件是全台首宗民代為民服務遭判刑的案例。自認並沒有對警方人員恐嚇或施壓。只是單純提供便民服務而已。用類似方式為民服務的民代比比皆是,別的民代都沒有事,偏偏要找上他!言下之意好像執法人故意對他找碴,要準備召開記者招待會進行反擊。其實執法人員辦理刑案,重在證據的蒐集,不是隨便嚷嚷就可以入人於罪。所以不能指別人關說無事,就不該找上事證確鑿的他。行為人應該捫心自問自己行為是否違法?而不是刑責臨頭才來怨天尤人。 林姓議員是被法院依照刑事特別法的《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判處罪刑。新聞報導中沒有提到觸犯的法條,只說是圖利罪,圖利罪規定在上述條例的第6條第5款,條文的內容是這樣的:「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並未以恐嚇、施壓作為犯罪成立要件,本應科處罰鍰的交通違規事件,經過關說後免罰,則縱未恐嚇或施壓,都與成立圖利犯罪無關。因此指摘判決不當,不是持平之論。只是藉此為話題,發發牢騷而已。 由此案被告觸犯的法條規定來看,法院所為判決,已亟盡憫恕之能事,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為了要給被告緩刑,將法定本刑一減再減,才能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其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至於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刑部分,則未予併科。裁判者如此用心,還是引來受判決人的不滿。主要原因在於褫奪公權部分,林姓議員等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主刑雖因宣告緩刑,免去坐牢之苦,所宣告的褫奪公權雖屬從刑,卻因《刑法》第74條第5款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主刑雖因緩刑而不必執行,但褫奪公權部分,仍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宣告褫奪公權的執行期間。 褫奪公權依《刑法》第36條規定,犯罪的人被宣告褫奪的公權共有兩種,一種是褫奪擔任公務員的資格,另一種是剝奪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褫奪公權的期間分成無期褫奪與有期褫奪兩種,無期褫奪者即為《刑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有期褫奪者,為同法條第2項所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的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法院可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的宣告,國外的立法例宣告褫奪公權有義務主義與職權主義之分,我國也採相同的立法,即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採的就是義務主義,宣示被告的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就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審判法院毫無選擇餘地。不然,判決就是違法。被告若是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法院得視被告犯罪的性質,依職權作出褫奪公權的宣告或不為宣告,這就是職權主義。 犯了《貪污治罪條例》的罪,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必須宣告褫奪公權。這是刑事特別法所採取的義務宣告主義。審判法院所能裁量者,只是褫奪公權期間的長短而已!但不能不為宣告,否則,判決就是違背法令! 備註: 一、 本文登載日期為106年3月1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 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 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部立場。 (本文摘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律時事專欄案例) 詐騙電話自早期利用國內人頭電話進行詐騙,近年來已轉變為利用境外機房發話及篡改來電顯示方式來詐騙被害人,而此類國際電話詐騙模式,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共同合作,透過各電信業者國際交換機設定異常偵測,並導入新世代IP通訊網路NGN(Next Generation Network)國際交換機後,對於境外詐騙集團篡改成電子商務業者或金融機構之電話號碼,大多於來電顯示號碼開頭加註「+」號(即類似+02-12346789之樣態),有如將詐騙電話烙上一個「電話刺青」,民眾只要仔細觀察來電顯示,有利於辨別是否為詐騙電話,民眾應多留意類似特徵點,避免遭到詐騙。 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大數據統計分析,目前國內詐騙最多之解除分期付款詐騙案件型態,多在晚上網購業者與金融機構下班後,利用竊取之交易個資及電話號碼篡改來電顯示,以取信民眾至ATM匯款,民眾應於接聽電話時多注意此類加註「+」號之國際電話,恐因國際漫遊而事後被收取高額電信費用,對於無接聽國際來話需求之民眾,可向所屬電信業者申請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免除詐騙電話騷擾;建議民眾接獲陌生來電時應直接掛斷,以防止荷包失血。 近期發現詐騙集團已鎖定資訊安全管理機制較差之網站竊取民眾交易個資,以進行電話詐騙或假拍賣詐騙,而該等網站也因自身安全機制薄弱產生許多虛擬交易糾紛,為能強力監督網站業者改善資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主動與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合作,首次對於發生最多詐騙與糾紛事件網路平臺業者提出要求,分別針對「加強身分驗證機制」、「會員密碼更換機制」、「全面禁止會員私下交易」、「推動賣場巡邏機制」及「全面實施第三方支付制度」等五大面向提出改善作法,如逾期未改善,不排除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處以罰鍰,希望推動第三方警政概念與其他行政機關或民間團體建構有效聯防機制,提升國內網路交易安全及防杜詐騙發生。
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
目前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已利用官方網站(http://165.gov.tw)公布最新詐騙電話型態,並透過臉書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165bear)及LINE官方帳號等管道提供民眾最新詐騙手法訊息,也希望民眾能踴躍分享相關訊息,全民加入打擊詐騙行列。
(本文摘自內政部警政署)
網路揭露宣導案例-網路轉PDF洩密
使用網路轉檔服務要提高警覺!根據流傳於網路上的一篇文章指出,只要在Google鍵入「求職者編號 sharepdf」,即可搜尋到許多包括學歷、薪資證明、甚至公司的考核等資料,履歷表、薪資單、通訊錄,甚至機密文件皆一覽無遺! 經過搜尋,發現Google搜尋出許多人力銀行的履歷表,令人質疑是否為該等公司公開洩漏個人資料或遭駭客入侵所致。惟該文章指出,這並非人力銀行出錯或者駭客攻擊,而是求職者自行將資料上傳網路,究竟是哪裡出問題呢? 該文章作者指出,這些履歷表並非人力銀行外洩,而是從一個線上PDF轉檔網站「PDF Online」流出;作者還說,若以Google指定網站搜尋的語法「site:」進行尋找,則任何資料皆能盡收眼底,網友們不得不防。 作者指出,許多資料之所以在線上流傳,主要是因為PDF Online這個轉檔服務,使用者只要登上網,就可以把各種文件轉換成PDF格式,但無形中也增加了資料外洩的機率。也就是說,這些文件被公開,其實是當事人「自己同意」被Google搜尋公開的!該如何防止資料外流?最重要的步驟是在輸出檔案前,PDF Online網站即註明了資料可能被搜尋引擎找到,但許多人都忽略此點,進而導致珍貴文件公開。作者提醒,只要改選下面的「Do not make my document public」,就可以防止類似事件發生。建議同仁少用該等網路服務,避免公務資料外洩。
(本文源為台灣二版與《數位時代》整合行銷部共同企劃)

團 隊
常聽到「團隊力量大」,一個人能力再強,都抵不過一個團隊能完成的事情,聽起來非常有道理,不是一群人聚在一起做事情,就叫做團隊,到底什麼叫團隊?
1.『弄清楚什麼叫做團隊合作』
團隊是一套系統,把公司目標細分各種小任務,找到人放到適當位置,再經 過不同層級的人分層管理,就像組裝積木弄好底座,先檢查組裝底座跟支柱 合不合,然後團隊再朝著一同方向前進,各自把任務完成,總和成公司目標, 這就是團隊合作。
2. 『照著老大說的話做就對了』
團隊中需要有個老大,他規劃以及維修整套系統,他比任何人還能掌握整體, 所以一切行動方向,都需要按照他的意思進行,如果太多雜音,任務很可能 無法達成,他可以聽意見,可以跟團隊夥伴討論,但最後還是要照他說的做。
3.『團隊應該盡力追求平衡』
團隊夥伴能力不能相差太大,應盡量追求平衡,相差太多,能力弱的容易脫 隊,能力強的會變得忿忿不平。為了完成任務,讓團隊能順利合作下去,夥 伴能力不能偏差太大,當然最好狀況是全隊能力都很強大。
4.『不適任的夥伴應盡快退出』
團隊中有時會出現,無法負荷工作的夥伴,這時你必須給他調整的時間,讓 他成長到能夠完成任務,但是如果夥伴真的無法完成指派的任務,這時不管 這位夥伴能力多強,你都應該壯士斷腕,盡快的補充新的夥伴進來。
5.『最重要是平順地完成任務』
團隊最大的目的,就是要平順的完成各自任務,當你的團隊遇到卡卡時,必 須跳出來從這目的為出發點,思考團隊遇到了什麼樣的問題,必須從什麼地 方調整,需要調整工作規劃,還是要更換新的夥伴。
團隊是一套系統,系統裡有很多細分的任務,夥伴需要負責各自的任務,平順完成指派的工作,這些任務的總和,就是公司要達到的目標,這是非常科學理性的事,不是常常需要爆發小宇宙,或是燃燒青春肉體就能達到,平順的完成目標,是團隊合作最重要的事。
(本文摘自網路海灣國際開發股份公司善知識文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