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電子期刊第150期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新聞報導,家在臺北市松山區的一名王姓5歲女童,由於家貧,父母白天都須外出工作,賺些小錢來維持家庭生活,不得已只好將小女孩留在家中,由76歲的老祖母來照顧。 這一天夫婦倆又需外出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照常將小女孩留在家中與阿嬤作伴。這樣的安排本來應當無事,怎知到了中午時分,老阿嬤忽然腹痛如絞,忍不住疼痛,要到鄰近的診所看醫生,同小女孩說好要她乖乖待在家,阿嬤看完病馬上回來!小女孩滿口答應,阿嬤這才放心看病去。 小女孩平時好動慣了,要她端坐著不動怎有可能?只見她把紙箱裡的玩具搬來搬去,結果還是覺得無聊,猛抬頭看到茶几上的電話,便把興趣移轉到電話上去,拿起聽筒就學大人樣子亂撥電話,她隨便按個號碼,竟按到了113的電話,這號碼正是內政部為保護婦幼所設置的有人值班專線電話,輪值人員聽到有人撥這電話,連忙接聽,對方已把電話掛斷。值班人員機警,馬上根據電話顯示的來電號碼撥回去。這回小女孩卻當起大人來,拿起聽筒有條不紊地答覆電話那頭的阿姨:告訴她爸爸媽媽以及阿嬤都不在家。家中只有她一人。阿姨問她今年幾歲?她回答說自己5歲。她還反問這位阿姨,你怎麼會知道我家的電話號碼? 這位打電話的是一位內政部家暴中心保護婦幼專線的志工,當她從電話中發現有未滿6歲的兒童被獨自留在家中,基於職責便將實際情形向上級官員報告,上級立即派員前往訪視,王老爸面對女兒惹來的麻煩,因為都是事實,也就無話可說。只是那位訪視的先生臨走時說了一句話:「你將5歲的小女孩單獨留在家中,已經觸犯了法律,依法最低要科處新臺幣三千元,最高可以科處一萬五千元的罰鍰。」王老爸一聽最少要罰3,000元,便伸出舌頭吐了吐說,我和老婆兩個人很努力地做回收,有時一天也賺不到100元,哪有閒錢來繳罰款?這位訪視的先生聽到王老爸在訴苦,也只好陪著嘆口大氣說:這是法律規定的,我也沒有辦法!不過我會把你的處境,向上級報告,由上級作出決定。這位主管機關派出訪視的先生說得並沒有錯,因為法律規定的事項不是一位基層人員可以任意更改的。 至於他所說的不可將未滿6歲的兒童獨自留在家中的法條,規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這法原分為《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兩種,由於兩法內容很多是重複的,乃將兩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並於民國92年5月28日公告施行,100年11月30日再更名為現行法名稱。其中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這法條的立法意旨是在保護兒童,因為這年齡層的兒童,正處於似懂非懂的時期,一覺醒來,看不到有親人在身旁,便會心慌意亂,不顧危險,四處找尋親人。如果家在高樓,小孩一腳跨出窗外或進入陽台,有可能就此天人永隔,衍生不能彌補的家庭悲劇!這種情事,幾乎每年都有發生。法律為避免類此悲劇一再上演,才有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出現第51條保護兒童安全的法條。目的是在喚醒家中成年成員不要漠視小孩的居家安全,留置未滿6歲小孩單獨在家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小孩的人,違反此一規定者,依同法第99條的規定,要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王老爸是小女孩的父親,小女孩那天獨自留在家中也是不爭的事實,主管機關根據此種事實科處法律所定的罰鍰,當事人應該無話可說!至於家境貧窮,無法繳清所科罰鍰,那是未來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另外這法第10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違反第51條的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使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知道今後應如何照顧幼童,避免有不教而罰的情形發生。主管機關所定的接受親職教育期日,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可以申請延期。如有置之不理情形,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主管機關應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直至其參加為止。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99條處以罰鍰。王老爸自認家貧無錢繳納罰鍰,應努力參加親職教育的輔導,使自己成為績優生,再來申請免除罰鍰,不失為一種好方法! 備註: 一、 本文登載日期為106年8月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 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部立場。 (本文摘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律時事專欄案例) 日前北市某貿易公司位於大陸地區的分公司遭駭客入侵,歹徒掌握公司應付款項資料後,仿照分公司業務經理的電子郵件帳號「xxxx@21cn.net」,創立名稱相似的「xxxx@211cn.net」假帳號發信給臺灣總公司,謊稱上游供應商要求變更匯款帳戶,總公司沒注意電子郵件帳號差了1個字,匯款到歹徒提供的銀行帳戶,直到3天後接到分公司電腦系統遭駭客入侵的消息,才驚覺自己成了冤大頭,「1」字之差損失美金3萬2千餘元,折合新臺幣近百萬元。 使用電子郵件溝通不受時間限制且成本低廉,是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經常使用的通訊管道,舉凡交易訂單、收據及匯款帳號等均可能透過電子郵件傳遞,然而不法份子也鎖定這些商務電子郵件下手,假冒請款方或公司內部高層主管寄信要求更改匯款銀行帳號,由於歹徒往往使用名稱非常相似的假電子郵件帳號(例如將帳號中的英文字母l改成數字1,或在帳號不顯眼處增減1字)魚目混珠,甚至直接駭入企業使用的電子郵件系統,使用真正的郵件帳號發信,若匯款方沒透過第2管道查證帳戶資料是否正確,錢可就白白進了駭客的口袋,而且往往要等到真正的請款方催繳欠款,被害人才發現自己遇到詐騙,此時匯出的款項早已被歹徒提領一空。 竄改電子商務郵件詐騙案件在國際間相當猖獗,根據美國聯邦調查局網路犯罪投訴中心網站公布資料,光是去年1年美國聯邦調查局就接到超過1萬2千件投訴,被害金額逾3億6千萬美元(約新臺幣110億元),而國內去年受害報案件數也有55件,被騙金額超過新臺幣6千萬元,平均每件損失超過新臺幣百萬元,呼籲企業廠商加強員工教育,對於往來客戶或公司高階主管突然來信要求變更收款帳號、受款地或出貨地等,務必以電話、傳真等方式再次確認,也提醒企業需在資訊安全防護上多下功夫,以免駭客盜取資料後向往來客戶行騙,造成商譽受損甚至引發商業糾紛,有任何疑問也歡迎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詢。 (本文摘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一、 案情摘要 王甲負責承辦某公務機關工程採購案,而本案承包商常藉洽公與王甲接觸因而拉近彼此間距離,某天承包商為瞭解該工程結算進度而找上王甲,惟見王甲公務繁忙,即開口表示願代勞持會本案公文,王甲遂應允並將本案相關資卷交給承包商持會相關科室。 二、 處理經過 本案承包商持會公文送相關科室,經該機關政風單位主動發掘,認為王甲已違反該機關文書一般保密事項之規定,乃舉發簽報首長,案經簽送考績委員會審議,以王甲違反一般保密事項規定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更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核記申誡壹次之處分。 三、 檢討分析 本案王甲辦理採購業務工作十分忙碌,今有廠商主動幫忙送會公文,一時失察,致違反「公文書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更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之規定,並遭受申誡壹次之行政懲處,可謂因小失大,殊值吾等引為借鏡。 (本文摘自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政風室網頁宣導資料) 科學家研究認為:“人是唯一能接受暗示的動物。”積極的暗示,會對人的情緒和生理狀態產生良好的影響,激發人的內在潛能,發揮人的超常水平,使人進取,催人奮進。遠離消極的的人吧!否則,他們會在不知不覺中會偷走你的夢想,使你漸漸頹廢,變得平庸。 第一件事:找對平台 無論你是才華橫溢,還是草根布衣,你只有把自己放對了地方,你才會有正念正見正語正行,因為,人是環境的產物注意力等於事實! 第二件事:交對朋友 物以類聚,人與群分,你的一生中要么影響別人,要么被人影響,當你還是處在社會底層的時候被人影響非常重要也十分必要,關鍵是你被誰在影響,你是否經常被一些與你同層次的人弄的人云亦云的,經常被人消極的催眠呢?請記住,跟小偷做朋友,你的技能不會有其他的,跟麻將愛好者交朋友,你一定是麻將高手。跟誰交朋友,將決定你的一生可能跟誰一樣! 第三件事:跟對貴人 先有伯樂,才有千里馬。人是可以被教育的,前提是,你的伯樂在哪裡?他是誰?他能讓你成為誰?貴人是教育你建立正確思維、正確價值觀、正確人生理念的人,貴人是給你理順思路的人,是給你明確方向的人,是修正你的人、是恨鐵不成鋼又處處說你優點的人,是鼓勵和幫助你的人,是恨你到咬牙切齒又不忍心放棄你的人,是把你扶上馬送你一程的人,是陪你到勝利為你吶喊歡呼的人! (本文摘自網路海灣國際開發股份公司善知識文章分享)
6歲以下兒童,不可獨自在家
洩密案例分析--公文書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送會
做對事贏一次,跟對人贏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