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電子期刊第140期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在報上看到一則不起眼的方塊小新聞,報導一位「怪伯伯」在去年的十二月三十日凌晨,滿身酒氣要硬闖臺北市警察局的中山分局,被門警攔住盤問他所來何事?他自稱是三線二星的督察警官,要來分局查勤,並要求值班的警官出面陪同他到各處看看。門警要他拿出證件來登記,他只是支支吾吾,沒有將手伸進口袋去掏證件,只是口中嚷著要「查勤」。門警也沒有因為自稱是高級「警官」便輕易放水讓他進入,就這樣雙方整整「盧」了半小時,才說好說歹將這位「怪伯伯」勸離現場。 不具備公務員身份的人,跑到警察機關自稱是高級警官,這便是冒充公務員。冒充,指的是假冒的意思。由「怪伯伯」這樁事例,不禁想到什麼是公務員這個繁雜的問題來?公務員這個名詞,若純從字面來解釋,指的是在政府機關辦事,處理公事的人員。但是政府機關眾多,公務員的角色,隨著不同的法令就有不同的定義,必須依據有公務員名詞定義的法令,分別說明公務員在這法令中的定位,像目前有很多人奮力參加各級公務人員的國家考試,目的就是想拚得一紙考試及格證書,好有資格成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的「公務人員」。有考試及格證書的人,才能被這法第十二條所定的主管機關分發至各用人機關任用為公務人員,這是一種最狹義對「公務員」所作的定義。 廣義的公務員該是《刑法》所稱的「公務員」。公務員在刑法中具有雙重的身分,既是被從重處罰的犯罪的主體,有時又成為犯罪的客體,可見「公務員」這三個字,在刑法中關係非常重要。適用時是不問是政務官、事務官,擔任職務的官等或職等,或者是沒有官等的公職人員,也不問待遇是有給制或者是無給制?本國籍或者是外國籍,只要符合刑法的公務員定義,便是刑法所稱的「公務員」。 刑法有關公務員身分的定義,修正以前的舊法條只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內容過於簡略,又不嚴謹。且未區別公務員所從事職務的種類,便因為身分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公務員,就從重課予刑事責任,顯然有不當擴大刑罰權的情形,政府主管刑法部門早就對舊法條中「從事於公務」的公務性質進行檢討與研議。經過多方努力,修正的刑法第十條終於在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脫胎換骨後的現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對公務員的定義,分成兩款來規定: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 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這第一款前段條文的意義,是在正面說明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的成員。凡是有權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的人員,即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一些雖也在這些機關服務的人員,辦理的事務如果沒有法定職務依據的權限,照這法條的反面解釋,就不應該認定他們是刑法上的公務員。舉例來說,像一些機關僱用的保全人員、清潔人員,就是這機關不具法定職務權限的人。至於有沒有法定職務權限,那就得從機關的組織法或者組職條例中尋求答案了! 這法條後段的規定,是指雖不是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的成員,但是辦理的是「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的事務,因為從事的既是法定的公共事務,應該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此類公務員,包括: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所設置的各地的《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他專任職員都是。其他的還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各級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的承辦、監辦採購的人員,均屬於第一款後段所稱的;「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員,也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第二款是規定:「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的人員,受託的人可以在其受委託的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的權力,承辦這些受委託事務的人員,應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所以也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新聞中的「怪伯伯」,要闖警察分局大門的時候,搬出的是高級警官的督察的頭銜,警察人員的法定職掌,《警察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都規定得很清楚,他們是道地的刑法上公務員應無置疑。分局的門警察言觀色就可以辨別出「怪伯伯」不是正牌的警官,為什麼不將他當場逮捕,還對他好言相勸,讓他走人呢? 原來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的構成要件,除了要有冒充公務員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外,還要有行使公務員職權的要件。這位「怪伯伯」是被門警擋在分局的門外,沒有給他行使「督察」查勤職務的機會,所以犯罪只完成一半的進度,還不能算是犯罪。如果門警有讓他進到警局內部轉一下,縱然沒說半句話,也算是進行了「查勤」的任務,犯罪便告成立,要受到法定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原為銀元五百元,現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提高並改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說起來這位「怪伯伯」還得感謝那位盡忠職守的門警才對!因為有他的阻擋,才讓「怪伯伯」未完成犯罪,免除了一場牢獄之災! (摘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時事專欄,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勒索軟體在全球各地皆造成災情,1名國小老師為了帶學生遊東京迪士尼,竟然也中了勒索軟體,所有檔案都被加密上鎖,最後只好乾脆買新硬碟,但多年心血累積的教材全都付之一「鎖」。刑事警察局為了教導民眾如何預防電腦被綁架,特製作宣導懶人包,讓民眾秒懂預防之道。 一、申辦政府機關、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之各種業務,需要提供個人資料以及身分證等證件,務必確認需在所繳交的證件影本上註明「僅供申辦○○業務使用」,以免不小心外流時被不肖分子移做他用,使自己成為人頭帳戶。 二、每個月的帳單明細、ATM交易收據、申辦各項業務作廢的申請書或其他任何記有個人資料的便條紙,只要是記有個人資訊,即使只是隨手寫下的便條紙,都應小心處理。常見如使用碎紙機處理,若無碎紙機時,也應將重要資訊部分重複撕毀,切勿隨手丟棄。 三、隨著資訊的發展,透過網路行為所造成的資料外洩也有逐漸增加的趨勢。除了來路不明的網站別亂點擊,以免被植入惡意程式之外,所使用的瀏覽器也必須符合SSL或SET的安全標準,這樣才能確保在網路上進行交易時的資料是經過加密處理的;此外,P2P等分享軟體所造成的「個人資料分享」也是時有耳聞,在使用上也必須特別小心。 四、勿用過於簡單的帳號密碼,無論是提款卡的密碼、網路上各項服務的帳號密碼,請勿用生日、電話、身分證字號等容易識別個人身分的字串,以免當卡片遺失或是帳號被盜取時,密碼被輕易地猜測出來。 五、近年來因送修含有儲存裝置的3C產品所造成的個人隱私外洩事件,教人不得不警惕。若因故障需送修時,應確保個人相關資料已妥善處理,亦或請維修商簽訂切結書切結不會盜用個人資料,以避免資料外洩。 六、申辦加入會員,在提供個人資訊前,應詳閱說明及相關保密政策,是否有選擇不將資料提供給其他廠商的欄位,以免個人資料不當流出。 七、參加摸彩活動、路上隨機的問卷調查,這些看似不經意的資料填寫,常常讓我們在不自覺中將個人資料流出,所以在填寫時應盡量避免填寫重要的個人資訊,留下的資料越少越好。 總之,個資外洩防不勝防,除了平時應養成良好的習慣外,切勿隨意提供個人資料並避免不當的網路行為,而在提供個人資料以申辦各項業務時亦須十分小心;當遇到疑似詐騙電話時,更應冷靜以對,小心求證,切勿驚慌,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本內容摘自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政風室宣導資料) 人們常常嚷著要去尋找內心的平和,其實它一直都在,從不需要你去尋覓。 (本文摘自網路文章)
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是犯罪行為
1分鐘學會預防勒索軟體 警製懶人包讓你電腦不被綁架
被害人陳老師表示,今年趁著暑假規劃帶學生到東京迪士尼寓教於樂,於是用自己的英文名字在網路上訂房,過沒多久,就收到看起來像是回信的電子郵件,標題還寫了自己的英文名字,一時不查就點開郵件,郵件裡卻空空如也,此時電腦的防毒軟體發出異常訊息的警告,接著桌面檔案圖示突然一個個變成空白,並且跑出幾行字,大意就是已經綁架了這部電腦,必須以4元比特幣的代價才予以解密。陳老師不願意付贖金助長歹徒的氣燄,乾脆買新硬碟,只是教學多年認真備課的資料和珍貴的照片,也就此被鎖在舊硬碟中。
刑事警察局運用這個案例,製作了活潑的影音懶人包,置於該局全球資訊網(www.cib.gov.tw)供民眾參考,提醒民眾若收到不認識的人寄來標題怪怪的電子郵件,像是「小模清涼照」、「交通違規催繳通知」、「恭喜您抽中iPhone7」,或是瀏覽網路廣告時有連結,都要立刻產生危機意識,不要隨便點開讀取甚至下載;此外,養成備份的好習慣,才不會讓珍貴檔案資料再也「回不去了」。
萬一真的不幸中了勒索軟體,警方根據「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的宣導資料,提出「一關二解三重灌」:第一步先趕快關機以及網路,避免災情擴大,並且建議不要支付贖款,因為「支付贖金後並不保證一定能取回資料或系統,反而助長勒索軟體更加猖獗」;第二步就是尋求電腦高手協助解毒,可以撥打臺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的免付費電話0800-885066,但由於勒索軟體的解密技術有其限制,因此若真的無解,最後一招就是重灌電腦,這時備份資料就發揮了作用。
刑事警察局呼籲,民眾無論使用手機或電腦,務必加強資訊安全觀念,不要隨便點選不明連結或開啟不明郵件,以免遭勒索軟體攻擊,甚至被植入木馬程式,竊取重要資料或攔截簡訊收發,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本文摘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小叮嚀)
如何減低資料外洩的機會?
內心的反映
當你在爲了欲望而勞役,終日的忙碌中,靜下來時,自然會感到它的存在。
人們逃避家庭、城市、社會及自己的問題,而到深山中去尋覓心內的平靜。
既然是要尋覓“心內”的平靜,又怎麼可能在“心外”尋得到呢?
快樂只可以在心內尋得,並不在於你身處之地方。
有人花費半生積蓄往外國的海灘渡假,結果卻敗興而返;
有些人卻可以在水災災區中划艇作樂,玩的不亦樂乎。
有人遠走他方,以尋覓內心的平和。
但如果你心中沒有平和,縱管跑到天涯海角也不會尋得到它;
假如你心中,早有了平和,也就沒什麼地方,是一定要去的了。
《我們見到的世界,只是自己內心的反映》
※ 在心情開朗時,見到的人都是友善親切。
※ 在心情煩躁時,碰上的人彷彿都是面目可憎。
※ 透過批評的眼睛看,世界充滿了有缺陷過失的人。
※ 透過傲慢的眼睛看,這世界充滿了低賤愚癡的人。
※ 透過智慧的眼睛看,你會發現原來每一個人,都有值得你尊重及學習 的地方。
※ 有智慧的人;在獨處時,會管好自己的心。
※ 在不是獨處時,則會管好自己的口。
※ 與他人相處時,是謙虛學習的好機會;在個人獨處時,是反思自省的好機會。
是啊!當你的心,開始懂得以智慧去觀察時,生命的真諦,便會在每一刻、每一地方、每一事物中,向你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