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之寵物或其他牲畜入園,有無規定?如未依規定,如何處分?
一、依據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攜帶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無成年人伴同且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或攜帶不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二、 (一)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具攻擊性動物及適當防護措施,由市政府公告之。」本府公告「具攻擊性動物」範圍,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二)另攜帶「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之一: (三)攜帶「不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應使用鍊繩、箱籠或採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其他適當防護措施包括配戴口罩、以推車或揹帶裝載、以手抱持或其他足證有防護功能之措施。 (四)違反上述規定,將依同條例下列罰則規定裁處罰鍰: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