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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之寵物或其他牲畜入園,有無規定?如未依規定,如何處分?

依據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目前就攜帶之寵物或其他牲畜給予適當之防護措施,就可攜帶入園。依農委會所訂標準,寵物狗其體重在23公斤以上之大型狗或具攻擊性寵物,應由成年人陪同及繫狗鍊(長度不超過1.5公尺),且必須配戴狗罩作為防護措施始可入園,如未依規定,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處以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一般小型犬或貓等寵物,應由7歲以上之人陪同並需繫狗繩即可入園,如未依規定,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將處以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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