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請問臺北市路燈裝設原則為何?

一、依據「市區道路條例」,路燈為道路附屬工程,故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於道路開闢時應同時配合裝設路燈。

二、除前揭都市計畫道路外,仍受理市民及各區公所等之建議,在公、私有土地之現有道路上裝設路燈,其裝設原則如下:

〈1〉建議裝燈地點屬供公眾通行之通路(設有路障或門禁管制者除外),於徵得業(地)主同意,有適當地點可供立桿,且台電公司可供給電源者,本處均同意裝設。

〈2〉路燈設置間距原則(燈桿視路型及現況條件照度及均勻度適度調整)如下:

  • 人行道:4公尺燈桿約間隔16-35公尺設置。
  • 道路寬度8-11公尺街道巷弄:8公尺燈桿約間隔28-36公尺設置;5公尺燈桿約17.5-22.5公尺設置。
  • 道路寬度11-15公尺街道巷弄:10公尺燈桿約間隔35-45公尺設置;8公尺燈桿約間隔28-36公尺設置。
  • 道路寬度15公尺以上:各側10公尺以上燈桿間隔約35-45公尺設置。

 〈3〉前項所述之通路若非屬道路用地,地權屬公、私單位或個人所有者,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償使用同意後始可裝設,若為防火間隔(防火巷〉,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規定:防火間隔(或防火巷〉淨寬未達3公尺者,於防火巷巷口裝設投光燈,達3公尺以上,通路淨高保持4.5公尺以上者,且無設置路障或門禁管制之供公眾通行之通路,始同意申請裝設路燈。

〈4〉業務單位聯絡電話:路燈科(02-23815132轉301、302、303、343、344 、295、299)。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