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臺北市路燈裝設原則為何?
一、 依據「市區道路條例」,路燈為道路附屬工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道路開闢或擴建時應同時配合裝設路燈。(都市計畫道路如為私有土地,於徵得地主同意後,均同意新設路燈) 二、 除前揭都市計畫道路外,仍受理市民及各區公所等之建議,在公、私有土地之現有道路上裝設路燈,其裝設原則如下:建議裝燈地點屬供公眾通行之通路(設有路障或門禁管制者除外),於徵得業(地)主同意,有適當地點可供立桿,且台電公司可供給電源者,本處均同意裝設。 三、 路燈設置間距原則:路燈設置間距約為該桿高度3-4.5倍(間距視路型及現況條件照度及均勻度適度調整)。 四、 前項所述之通路若非屬機關道路用地,地權屬公、私單位或個人所有者,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償使用同意書後始可裝設。 五、 「不屬於消防通道之後巷、防火間隔裝燈原則」請參閱【私地、社區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可否裝設路燈】一題詳述。 六、 業務單位聯絡電話:路燈科(02-23815132轉301、302、303、343、344、295、299)。 1999臺北市民當 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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