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園處轄管之樹木範圍為公園、綠地、廣場及新工處闢設植穴種植之行道樹。 2.私人空土地、住宅庭院、建築線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市區道路、府外各機關學校及縣市政府持有本地土地、建築線內法定空間、公寓大廈住宅區、私地上受保護樹木之路樹屬所有權人管轄。 3.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時,其所有權人應立即予以處理。如因所有權人未能即時處理,本府權管單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及第39條規定辦理。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