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所稱「公園」內停放汽、機車,有無違反相關規定?罰則為何?
同條例第13條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二十、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準此,本府依轄管「公園」類型分別樹立禁止或限制民眾停放汽、機車之公告,其類型如下:
〈1〉民眾停放汽、機車須於該公園園區範圍內劃設停車格區域。
〈2〉該公園園區範圍,洽公民眾須向公園管理單位換證始得將車輛停放於劃設停車格區域。
〈3〉該公園園區範圍內禁止停放車輛,民眾不得於公園園區範圍內停放汽、機車。
二、若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及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統一裁罰基準,處新臺幣一千元二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