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私地、社區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可否裝設路燈?
一、裝燈地點應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如為私人土地於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由其出具無償使用同意書,有適當地點可供立桿,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電)供給電源無困難者,本處均同意裝設。 二、 依「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或一般大廈、社區內之通路、法定空地,原則上不裝設公有路燈。 三、不屬於於消防通道之後巷、防火間隔裝燈原則如下: (一) 後巷如屬於供公眾通行通路,未設有路障或門禁,且台電供電無困難者,在取得所有權人出具土 地(房屋)無償供台電公司及本處無償使用同意書後,得規劃裝設投光燈等照明設備。 (二) 是否可以設立自備桿路燈,原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辦理。 四、屬於消防通路之裝燈原則: (一) 通路寬度3公尺以上未滿4公尺,至少應保持2.5公尺以上之淨寬及3.5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 通路寬度4公尺以上,至少應保持2.5公尺以上之淨寬及4.5公尺以上之淨高。 五、業務單位聯絡電話:路燈科(02-23815132轉301、302、303、343、344、295、299)。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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