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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之違規行為人不願配合取締,如何處置?

若違規行為人不願出示證件,執勤人員應向當地警察機關請求支援處理;若有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有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者或第十七款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者或第十八款攜帶危險物品者,則依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