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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於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所稱「公園」內停放汽、機車,有無違反相關規定?罰則為何?

一、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未經許可駕駛或未依市政府公告停放車輛。」準此,本府公告所屬各機關學校管理之臺北市公園停放車輛之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4日生效,公告事項大致如下(詳參113年1月5日府工公字第11230738931號公告):

  1. 二二八和平、青年、榮星花園、碧湖、大湖、玉泉、玉成及士林官邸等公園,除洽公民眾向管理單位換證後得將車輛停放於劃設停車格區域外,禁止停放車輛。
  2. 前項以外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管理之臺北市公園範圍,除劃設停車格區域得停放車輛外,禁止停放車輛。

二、若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