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九、餵食禽鳥、無飼主管領之動物或棄養(含放生)動物。」違者依同條例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九、餵食禽鳥、無飼主管領之動物或棄養(含放生)動物。」違者依同條例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