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申請書、臺北市公園場地活動企劃暨安全計畫、環境維護表、申請人或現場活動負責人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為機構、法人或團體者,應附依法登記或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現場活動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但本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免附。
二、申請方式:
﹙1﹚網路申請
﹙2﹚郵寄申請:郵寄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3﹚傳真申請:02-23892516至本處總收發室辦理。
﹙4﹚臨櫃:各場地管理單位
三、處理期限:(1)一般性活動:一般案件4天
(2)營利性活動:10天。
四、業務單位聯絡電話:請參閱公園處網站線上服務場地收費表。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