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議裝燈地點為公、私有土地,係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於徵得業(地)主同意,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償使用同意書(設有路障或門禁管制者除外),有適當地點可供立桿,且台電供給電源無困難者,本處均同意裝設。若非屬機關道路用地,地權屬公、私單位或個人所有者,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償使用同意書後始可裝設。
二、依「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 要點」留設之開放空間,或一般大廈、社區之通路、法定空地,其照明設施、裝設及管理維護,應由管理委員會自行辦理。
三、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規定,防火間隔(或防火巷)淨寬未達3公尺者,於防火巷巷口裝設投光燈,達3公尺以上,通路淨高保持4.5公尺以上者,且無設置路障或門禁管制之供公眾通行之通路,始同意申請裝設路燈。 有關防火巷內設置之感應燈,照明及電源由住戶自行負責。
四、業務單位聯絡電話:路燈科(02-23815132轉301、302、303、343、344、295、299)。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