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新聞稿
發稿日期:112年6月7日
發稿時間: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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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職場性騷擾 公園處立即啟動機制依規處理
有關單位女性員工投訴遭同一名男員工性騷擾案,北市府公園處表示,市府訂有職場性騷擾處理機制及相關規定,本案於111年12月14日接獲三名女員工提交職場性騷擾申訴書後,立即指派主管向三名投訴人了解案情,並於12/20將被申訴人調離原辦公場所,避免雙方再有接觸機會。次日即啟動職場性騷擾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小組會議,經過6次會議,於112年1月18日決議被訴人對其中一名女員工言詞性騷擾成立,3月24日提考績會懲處,核定該男員工申誡二次,此外,亦於3月13日舉辦職場性騷擾防治宣導。公園處強調,處理過程皆依規定進行,確保勇敢舉報的女性員工權益,亦藉由宣導提醒員工拒絕職場性騷擾行為。
公園處說明,市府對於職場性騷擾問題非常重視,三名女員工提交申訴書後,公園處即召開第一次調查委員會,成員包含府外專家學者、工會代表及單位主管,會中決議成立3人調查小組(含府外專家學者1人),展開調查。小組調查第一次訪談三名申訴人,三人均請律師陪同調查。第二次調查再訪談被申訴人,第三次調查訪談同時期同辦公場域之其他員工,以釐清事實真相,第四次調查小組再次向其中一名女員工確認相關事宜,依調查小組調查結果於調查委員會會議中做出決議,按調查結果及三名女員工提出之直接或間接證據,確認被申訴人對其中一名女員工之言詞性騷擾成立。
公園處表示,依照勞動局規定,職工性騷擾案件由權管機關依權責通報處理,因此,公園處立即通報至處長,由處長指派主管處理,同時也啟動職場性騷擾處理機制,沒有知情不報的問題。由於此前三名申訴女員工所處單位曾發生員工差勤異常情形,公園處主任秘書率政風室主任及人事室股長於111年12月15日至該單位宣導有關差勤(請假、加班等)規定,亦藉此場合宣導性騷擾及霸凌申訴管道及規定等,宣導後並做業務座談逐一詢問辦公室員工,調查過程如需與申訴人聯絡,均直接撥打申訴人手機聯繫,未再透過其他人轉達,並無洩漏申訴人姓名之情事,此外,調查會議地點亦經慎重考量,避免受害女員工曝光,儘可能做到保護當事人。
受害女員工111年12月14日提出申訴,公園處在12月20日就將被申訴人調離原辦公室,性騷擾行為未延續至蔣市府接任後。處長於102年7月16日起至110年4月11日擔任本處副處長,110年4月12日起任本處處長,並非於蔣市長時代升任處長,公園處內部溝通管道順暢,事發前公園處長並不熟識該駐衛警,無關係良好之說,希望同仁勿受誤導員工,無須畏懼任何假借權勢之威脅言語。此性騷擾案,公園處目前僅接獲3名員工遞送申訴書,對於其他女員工現在反映亦遭受該名被申訴男員工騷擾,公園處將會儘速以相同機制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為求公允客觀,公園處收受申訴案後,即組成職場性騷擾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置調查委員 7人,含外聘專家學者1名,為國內知名法律系現任教授;調查小組置3人,再另外聘請專家學者,亦為國內知名法律系助理教授,協助調查釐清案情。部分申訴行為雖因證據不足而不成立,但調查報告仍留有但書,後續如有新證據出現,仍可以重啟調查。法治國家講求實質證據,查有確實事證,不會寬貸,對於無法證實的部分,亦不能跨越法制,務求勿枉勿縱。
公園處表示,後續除針對該男員工提考績會核定兩次申誡外,亦按照職場性騷擾處理及調查委員會之建議,提供申訴人適當之關懷協助,必要時尋求EAP之協助,並立即持續強化宣導該職場性騷擾之防治及身體自主權概念之宣導,使同仁知悉申訴管道和相關之保障,以維護員工之權利。公園處呼籲若有類似情形,請同仁立即提出,公園處一定以最速件處理,對於事發5年,三名女員工未提出申訴,公園處深表抱歉,會再加強宣導,多數員工奉公守法、兢兢業業為市民服務,絕不容許少數個人行為致使群體蒙受羞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