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公園管理之必要,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及生態平衡,禁止於公園內餵食野生動物,違反者將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20款及第17條規定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